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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公司回应鲁厦战争议判罚 福特森"打脸"应判违体

北京时间1月31日,CBA公司在官网公布了《关于2017-2018赛季CBA联赛第三十三轮浙江广厦队对阵山东高速队比赛中几次争议判罚审核情况的说明》,指出了比赛中存在的几次错判漏判情况。

以下是说明全文:

1月30日,2017-2018赛季CBA联赛常规赛第三十三轮(场序327),浙江广厦猛狮俱乐部广厦控股篮球队(简称“浙江广厦队”)主场对阵山东高速金星俱乐部篮球队(简称“山东高速队”)。最终,浙江广厦队以110:104获得本场比赛胜利。赛后,CBA公司裁判办公室请裁判监评组对本场比赛的几次争议判罚进行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1、第一节比赛剩余3分34秒时(比分27:20,浙江广厦队领先7分),浙江广厦队29号队员(博洛西斯)对快攻中持球突破的山东高速队12号队员(莫泰尤纳斯)发生了一起应被判罚的违体犯规,但临场裁判员只宣判了一起普通的阻挡犯规,属错判。

2、第三节比赛剩余9分00秒时(比分64:59,浙江广厦队领先5分),山东高速队32号队员(贾诚)对浙江广厦队4号队员(福特森)发生一起应被判罚的掩护犯规,但临场裁判员未宣判,属漏判。

随后山东高速队32号队员与浙江广厦队4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员迅速介入将双方队员分开。浙江广厦队4号队员在转身离开时用手推山东高速队32号队员面部,裁判员在将双方分开后,各判双方一个一般犯规,判罚不准确。赛后经认定,裁判员应判罚山东高速队32号队员一般犯规,浙江广厦队4号队员违体犯规。

3、第四节比赛剩余36秒8时(比分106:100,浙江广厦队领先6分),山东高速队在前场控制球,浙江广厦队4号队员(福特森)与山东高速队32号队员(贾诚)在记录台一侧的边线处争抢地板球时,发生球出界的情况。裁判员初判山东高速队球权,浙江广厦队教练员申请挑战鹰眼,结果挑战失败,裁判员维持初判。赛后,经视频回放中心多角度观看,最终确认是山东高速队32号队员使球出界,球权应归属浙江广厦队。裁判员对上述界外球方向宣判错误,属错判。

CBA公司裁判办公室要求当值裁判员对于本场比赛出现的错漏判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切实提高激烈比赛中临场执裁的准确性和正判率,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CBA公司裁判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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