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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大生意:周琦能成为CBA版博斯曼吗?_球员

(体育大生意/文)理论上,周琦仍有机会通过赛季中期的交易窗口期进行注册,从而赶上后半程的比赛,但前提则是新疆男篮允许周琦成为自由球员或受限自由球员。

8月31日这个CBA新赛季注册截止日如期而至,备受舆论瞩目的周琦最终未能完成注册。虽然周琦在8月29日就已通过个人微博非常决绝地宣布退出本赛季,但不希望中国篮球出现多输局面的人们还残存一丝幻想,盼望周琦能在最后时刻压哨注册。如今幻想破灭,周琦将无缘本赛季前半程的比赛。不过,理论上,周琦仍有机会通过赛季中期的交易窗口期进行注册,从而赶上后半程的比赛,但前提则是新疆男篮允许周琦成为自由球员或受限自由球员。

从上赛季开始,CBA新增了赛季中期的交易窗口期,该交易窗口期只受理两类业务:球员互换、自由球员认领。球员互换必须是赛季前就已完成注册的球员,周琦不符合这一情况。自由球员认领则必须是自由球员或者受限自由球员,但想要获得自由球员身份或者受限自由球员身份,那必须得到新疆男篮的允许。假设,周琦或第三方俱乐部通过开出有诚意的筹码等方式,说服新疆放弃周琦的独家续约权,周琦就能够恢复自由球员身份。新俱乐部则可以通过自由球员认领的方式为其注册,周琦即可出战新赛季后半程的比赛。通过自由球员认领,这是周琦理论上赶上新赛季后半程的唯一机会。

周琦事件已发酵数月,一路经历了“CBA联盟调解——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合议庭仲裁——中国篮协仲裁”三个阶段,周琦的核心诉求自始至终都是谋求自由球员,但在一路上诉的过程中,舆情关注点却从最初争论“新疆是否有权继续续约周琦”、“周琦举报新疆违规的情况是否属实”升级到了探讨“CBA顶薪独家续约权是否属于恶法”。悄然间,周琦抗争的对象也悄然间从母队新疆男篮扩大到了整个CBA联盟。这些变化通过周琦团队和周琦本人近期为数不多的表态就可见一斑。

在向中国篮协提交仲裁申请后,周琦团队向新华社表示“球员履约的前提是俱乐部做到保障球员合法权益和依法合规运营。我方始终坚持为包括周琦本人在内的篮球运动员争取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我方不认同CBA联盟出具的调解意见,并对其调解程序中由5家俱乐部股东代表组成合议庭裁判案件的正当性及本案调解结果的公正性持保留意见。”而在中国篮协要求周琦补充更多证据后,周琦本人在宣布退出CBA本赛季的那条微博中写道:“我宣布退出整个赛季,坚持维护球员自身的合理合法权利,这是我作为球员应负的责任,我希望通过我的事情能够让CBA联盟更加规范,真正做到保障球员的合理权利……”这些表述俨然是以CBA球员意见领袖的身份在敦促CBA联盟的规则要更加规范,一些媒体随之将周琦奉为“中国博斯曼”。

很难预料周琦能否成为中国博斯曼。要知道,博斯曼本人长期无球可打,晚景非常落魄凄凉,“博斯曼法则”的双刃剑效应也让人一言难尽。虽然彻底激活了欧洲球员的流动性,但也加剧了足球俱乐部生存状况的两极分化,欧洲足球中小俱乐部每况愈下,此后欧洲足球不得不对规则进行各种矫正和修订,以确保中小俱乐部的青训利益。

放眼全球顶级职业体育赛事,从来没有十全十美的规则,只有不断渐进完善的规则。回顾CBA球员注册规则演变历史,今昔一经对比,你会发现,CBA现行的球员注册规则其实已有不小的进步。

早年的CBA球员不仅很难获得自由球员身份,而且薪资不透明,同级别不同俱乐部的球员之间彼此薪水差异极大。当新疆男篮的巴特尔年薪被传高达400万时,同一时期的辽宁、江苏等队的球星年薪则只有三、五十万,这导致很多球星心理不平衡,于是宁愿坐球监也要闹着转会。相比之下,如今的CBA虽然顶级球星依旧很难自由转会,但通过标准合同尤其是工资帽规则的推行,CBA整体的球员流动性相比以往明显提升,并且,同等级别的球员能够拿到相差无几甚至一模一样的年薪,这些进步之处值得肯定。

当然,必须承认,创立于1995年的CBA联赛目前满打满算不过26年,正处于职业化发展初级阶段,各方面的规则尚不完善,出现争议也是很难避免的事情。但从积极的层面而言,伴随着每一次争议和闹剧的妥善解决,都在事实上推动联赛规则的逐步完善。所以,周琦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更多人开始耐心研究CBA规则,这有助于联赛规则的宣传扫盲普及推广。至于周琦能否成功倒逼CBA改变规则、CBA能否效仿NBA用受限自由球员制度取代独家签约权、CBA能否像NBA成立球员工会并参与规则制定,这些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CBA注册规则演变史:从优先注册权到独家签约权,保护青训成出发点

周琦为谋求自由球员身份,按照规定先后经历了“CBA联盟调解——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合议庭仲裁——中国篮协仲裁”三个阶段,这一仲裁过程也变相推动了CBA规则的普及。而在一番规则研究后,很多人震惊地发现:在CBA现行的球员注册管理办法下,凭借着合同到期后的独家签约权,球员理论上将永无自由球员身份。于是开始纷纷抨击CBA的注册规定是恶法,并呼吁CBA应该效仿NBA,在球员合同到期后,用“受限自由球员”来取代“独家签约权”,让更多球员可以自由转会。

每逢CBA出现争议事件,国人就会第一时间将其与NBA进行对比,并通过NBA的相应规则来评判CBA的争议。诚然,NBA是目前全球职业化程度最高、规则体系最成熟的篮球联赛,但这并不代表着CBA可以全盘照搬NBA的规则。最显而易见的一点就是,NBA和CBA的人才来源渠道就有着明显的差异。

NBA主要是通过选秀大会来招募NCAA高材生以及全世界的青年才俊,俱乐部无需向NCAA支付人才培养费用,只有当个别海外顶级潜力股需要买断合同时,俱乐部才可能会支付最高50万美元(后升至65万美元)的买断费。从人力资本产权角度,NBA俱乐部对NBA球员只有合同期内的有限使用权,而不具备产权。而坚持投资青训的CBA俱乐部则不仅对运动员拥有使用权,同时也享受人才资本产权。

CBA的球员早年主要靠各省体育局的梯队培养,并获得编制,享受体制内的各种福利,即便是退役后也能在体制内继续工作。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彻底确立,CBA球员则主要靠CBA俱乐部自身的三级梯队自行培养,尤其是最近十五年,俱乐部成为青训的主要投资方,并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了说服一些好苗子加盟,不仅要开出不菲的签字费,甚至还要为其父母亲朋安排工作和提供生意上的便利。并且,一批青年队中往往只有一到两人能够真正打出名堂,所以俱乐部自然不希望这些花费巨资培养的好苗子能被别人轻易挖走。

我国体育主管部门一直都非常重视通过注册制度来保护各省市地方队投资青训的积极性。早在国家体委时代,各省队之间、省队和军队之间不时就会因为争夺球员归属权而爆发冲突,所以国家体委在1994年初就出台了非常系统的《全国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各项目协会则据此又制定各自运动项目的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出台的《体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运动员必须在所属协会进行注册方可参赛。此后,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不断更迭完善,但核心出发点始终如一,即,保护人才培养机构的青训积极性,严防第三方挖角。

在明白了这一基本原则后,你就发现,过去三十年,中国体育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的核心主旨是界定清晰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产权归属,从而便于管理,而非推动人才加快流动。在地方体育局培养运动员时代,运动员注册制几乎称得上大获成功,很多运动员从十岁到六十岁都一直待在同一单位。而中超、CBA等联赛开启职业化进程后,越来越多的俱乐部选择独立投资建设三级梯队,如此一来,培养的青训人才产权就属于俱乐部所有。

这一时期,为了保护俱乐部的青训积极性,200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了《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各单项体育协会则据此又推出了各项目的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其中的一大创新就是优先注册制。以中国篮协制订的《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例,该《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注册单位与运动员签署的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 该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优先注册权。上一份合同,球员效力1-3年,优先注册权期限为12个月;4-6年则优先注册权期限为24个月;7-9年,则优先注册权期限为36个月。

优先注册权的出台,可以确保俱乐部在合同到期后仍可以继续优先续约,所以很多俱乐部可以像过往一样继续留住想要留住的运动员,直到主动放弃为止。但鉴于运动员不流动,联赛缺乏竞争力,所以中国篮协又推出了倒摘牌制度,要求每个队每个赛季开始前只能保留10-11人,剩余球员进行挂牌,所有俱乐部按照成绩优劣进行倒摘牌,但各俱乐部挂牌的往往都是龙套选手,所以,倒摘牌制度也并未能真正激活运动员的流动。

优先注册权的出台让CBA球员几乎无法成为自由球员,为此一些球员在合同到期后被迫选择“自废武功”、“坐球监”、“自我休克”等类似极端做法来熬过优先续约期,但目前为止,唯一一个靠“自废武功”而获得自由身的知名球星是2007年的巴特尔。

巴特尔在2005年从NBA返回CBA,并与母队北京首钢签约一年。2005年夏,巴特尔向北京首钢提出,自己希望先赴美治疗伤病,然后再赴欧洲打球,大气的北京首钢痛快地同意了这一请求,并提供了11.62万元的医疗费用。但没想到的是,这是巴特尔变相寻求恢复自由球员身份的脱身之计。

上文所提及的《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显示,如果球员在上一份合同中只效力1-3年,那俱乐部就只享有12个月的优先注册权。根据这一规定,只和首钢签约一年且已到期的巴特尔只需要一年之内不注册即可恢复自由身。最终在2007年夏,巴特尔如愿恢复身,并在一众追求者中与新疆男篮签下年薪高达400万元的合同,大呼上当的北京首钢向中国篮协请求仲裁,但中国篮协根据规则,只能判定巴特尔为自由球员。

此后,不少球员都试图通过“自废武功”这类似极端做法来谋求自由身,江苏的吴楠、唐正东等球员均曾选择这一模式,但由于他们的关系隶属于江苏省体育局,在江苏省体育局的干涉下,最终未能如愿。针对球员在合同纷纷选择“自废武功”这一乱象,中国篮协在2014年推出《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球员为谋求自由身而“自我休克”的方式无效,彻底堵死了这一漏洞。

回顾中国运动员注册简史后,你就会发现,不仅仅是篮球,几乎所有青训体系出身的运动员,都很难获得自由身份。具体到CBA领域,绝大多数青训出身的球员不仅无法获得自由球员身份,更重要的是,没有资格和俱乐部进行薪水议价。特别是江苏、辽宁等体育局参股的俱乐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当家球星的年薪不过三、五十万元,和同级别的球星比起来非常寒酸,所以那些年间,从唐正东、胡雪峰这些球队领袖到吴楠这种年轻球员,每次合同到期都会抗争一番。

回顾往昔,再看当下,CBA现行的注册管理办法和标准合同已经在推动球员自由流动和薪水平等透明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比如郭艾伦等一些过往薪水明显偏低的球星,如今则可以在新规则下名正言顺地拿到顶薪的最高额度,薪水不再与同级别的球星相差太远。CBA最近两个赛季不仅对球员的注册合同类别和年限进行公示,而且通过工资帽的平衡,也推动球员进行大规模的流动,甚至连正值当打之年的常规赛MVP王哲林都如愿进行转会,这在以往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当然,由于CBA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管办分离的道路还正在逐步探索,整个篮球大环境都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制度建设往往很难跟上最新出现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当大量自主意识彻底觉醒的95后球员开始成为CBA主力时,CBA规则在下一阶段修订时确实应该更加人性化,规则对青训的保护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度。

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CUBA球员通过选秀大会进入CBA,CBA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大学生球员制订更加合理的续约机制,在独家签约权使用方面不能将其等同于青训球员。一旦未来CUBA真正成为CBA的最主要人才供应渠道,各俱乐部无需再为青训而大力投资时,CBA理应逐步放开球员自由转会市场。不过,十年树木,百年树人,CUBA的发展之路还任重道远,短期内,青训仍将是CBA最主要的人才渠道,这一局面一天没有改变,CBA的注册规则相信就很难做出重大调整。

CBA暂时无法成立球员工会,球员话语权与联赛盈利能力正相关

CBA现行的顶薪独家签约权理论上可以让球员一辈子都无法获得自由球员身份,这让很多长期浸淫NBA联赛规则的国人觉得不可思议。而细究CBA标准合同的制订过程,球员未参与其中被认为规则存在争议的原因之一。毕竟,在NBA劳资协议谈判中,球员工会发挥着关键作用,一旦诉求无法满足,立时就可以宣布联赛停摆。

据体育大生意了解,CBA联盟现行的球员标准合同,主要是以中国篮协过往的球员注册管理办法为基础,同时借鉴了NBA的劳资协议,既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又结合了中国的具体国情。在研讨过程,中国篮协、CBA公司股东、法律顾问等各方专业人士均参与其中,既确保规则传承有序,又让改革稳步推进,还不能与现行法律相违背。总之,单论其研讨制订过程不可谓不缜密,唯一的遗憾就是CBA球员并没有参与到其中。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CBA目前无法像NBA一样成立球员工会,自然也没有NBA球员工会那种途径来代表所有球员来参与规则制订。

早在2015年,中国篮协曾提出拟设CBA球员工会。每支球队可推荐本队的一名球员作为球员工会的成员。但随后中国篮协通过向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相关业务咨询,被告知,在我国现行的法规制度下,不允许成立成立类似球员工会这种以职业来划分的工会(类似的比如教师工会、清洁工工会)。

此外,NBA球员工会的很多权利与我国《劳动法》等法律相违背,这也决定了CBA无法成立类似NBA球员工会的相关组织。一个最显而易见的点就是,NBA球员工会的撒手锏就是,一旦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后就可以罢工停赛,但我国《劳动法》从1994年问世以来,虽然多次修订,但从未包含“罢工”二字。

虽然CBA无法成立球员工会,但中华全国总工会鼓励成立球员关系委员会等组织,用于共建和谐劳动关系、探索集体协商机制。2016年,为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人社部会同教育部、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其中就提出,鼓励足球俱乐部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引导俱乐部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组织动员球员与俱乐部共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探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等涉及球员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这些都属于政策鼓励探索的方向。

未来,CBA可以通过探索球员关系委员会等形式来加强与运动员的互动,在规则制订时尽可能听取球员的意见和建议。不过,客观而言,按照我国的现实情况,球员很难在规则制定中获得像NBA球员一样的话语权。一个显而易见的字面差异就是,CBA的球员管理规则叫球员注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自上而下的,而NBA则叫劳资协议,是真正的劳资双方谈判达成的协议。在这些字面差异的背后,则是中美国情的差异。

即便是如今可以和资方平起平坐的NBA球员工会,也是经历了数十年的斗争方才取得了如今的地位。成立于1954年的NBA球员工会在最初十年内根本得不到官方的承认,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当时NBA盈利能力低下,球员的年平均工资只有8000美元。

并且,NBA老板们在联赛创立的最初三十年间,同样坚决反对球员自由转会,即便NBA球员都来自于NCAA,并非这些老板培养,但在签订合同后,球员们被视为是球队最宝贵的财产,通过合同条文极力限制球员转会。直到1976年NBA球员工会主席奥斯卡-罗伯特森坚决起诉,最终通过法院的反复磋商,这才迫使NBA引入了完全自由球员规则,即球员合同到期后,球员可以听取其他球队的报价,母队只有提前续约合同才可以留住选手。

事实上,直到1984年,当NBA开始逐步扭亏为盈后,NBA老板们才开始允许建立起初期的劳资协议谈判模式,但依旧是资方占据主导权。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NBA彻底进入盛世,球员不仅薪水大增,而且开始有底气进行罢工停摆,1994年是NBA官方承认的第一次劳方主动发起的停摆。

通过NBA球员工会的斗争历程你会发现,NBA球员工会权利的逐步壮大,主要是伴随着联赛收入规模的持续上升。只要当老板们真正能够通过联赛实现盈利,才会在发薪之余愿意给球员更多的权利和福利,这一现象在各行各业都肉眼可见。

当前,CBA联赛各家俱乐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而疫情更是加剧了联赛和俱乐部的运营难度,在2020-2021赛季,CBA平均每家俱乐部分红下降至1600万元,由于赛会制比赛,各家俱乐部的票房收入为零,分红成为球队的主要收入支柱,亏损状况更是惨不忍睹,这也是CBA新赛季顶薪最高额度从最初的800万降至600万元的直接原因。在这种情况下,CBA和当初处于亏损状态的NBA一样,都很难给予球员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放眼全球顶级体育赛事,规则是否合理,往往都视其是否符合联赛发展实际情况。而伴随着规则的每一次调整和平衡,都需要内、外部条件陆续成熟,不仅需要司法救济等外部强势力量的干预,更重要的是需要联赛自身的盈利能力必须逐步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讲,短期内,周琦事件恐怕很难推动CBA修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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