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回应新规是否侵权:政策不可能对所有人公平
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记者姚友明、公兵)12日,中国足协下发《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从2018年冬季转会期起,各办理过球员转会或租借手续的中超、中甲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交新俱乐部的付款凭证、新俱乐部与球员原所属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合同等相关材料。《规定》称,从2017年夏季转会期算起,对在转入球员过程中存在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事实和行为的中超、中甲俱乐部,中国足协最多将在2018赛季扣除其15个联赛积分。
2017年5月24日,中国足协曾出台《关于限制高价引援的通知》,其中表示自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起,对处于亏损状态的俱乐部征收引援调节费用。6月20日,足协又出台《关于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内引入外援支出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人,或引入国内球员资金超出2000万元人民币/人的,俱乐部需要等额缴纳引援调节费用。不久前,足协发出通知,要求在2018年冬季转会期仍然执行先前关于引援调节费用的相关规定。
2018年2月12日出台的《规定》要求,新俱乐部在办理转会或自由身加盟球员的注册手续时,需要向足协提供该名引进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条件、约定违约金数额等相关内容,以及俱乐部或球员、或第三方机构已支付原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付款凭证。其中,以自由身形式加盟国内新俱乐部的,以所约定违约金的费用为标准来计算引援调节费用;
新俱乐部与其所引进球员的原所属俱乐部签订球员“租借变转会”等形式的合同,租借该球员后,正式办理转会手续的,以合同中约定的租借费、转会费总额计算引援调节费用。新俱乐 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记者公兵、姚友明)1月31日,中国足协出台了《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意见》中“不溯及既往”“培训单位首签权是否侵占球员权益”“工作合同与培训协议的关系”等焦点问题,中国足协日前进行了释疑。
《意见》称,“本实施意见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由于解读角度不同,这句话引发了一定争议。对此,中国足协副秘书长戚军表示,“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不溯及既往。”他以“出国前尚在与原单位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球员转会回国时的不同情况”为例解释了“不溯及既往”的含义,“对在2018年1月31日(《意见》出台日期)之前办理完国际转出手续,且已办理完国际转回和国内注册手续的球员,将不予以处罚;对在1月31日之前办理完国际转出手续,现尚未办理国际转回和国内注册手续的球员,以及在1月31日之后办理国际转出手续的球员,若发生《意见》所规定情形的,球员办理国际转回和国内注册手续后,将被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戚军所说的“规定情形”在《意见》中具体是指:球员在23周岁生日之前从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转回国内,若“培训协议未到期且未与培训单位就培训协议终止达成一致”和“业余球员符合已连续在同一培训单位注册四年以上,培训单位可提供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规定条件,且未放弃与该球员签订首次工作合同权利”。
为什么处罚标准是24个月?戚军说,中国足协也考虑过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标准,但最终确定24个月是要让违规者付出相当的代价。
《意见》中涉及“首签权”,即培训单位已按《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为业余球员办理了注册与备案,且对该业余球员从12周岁生日后连续注册时间已超过四年(含四年),若该培训单位能够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且同时可为球员提供不低于该培训单位所属会员协会地区(城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工资,则该培训单位有权选择与该业余球员签订不长于两年(含两年)的工作合同。
有观点认为,“首签权”侵占了球员的权益,剥夺了他们选择的权利。戚军的回答要点是“我们的所有政策不可能对所有球员公平”“家长签了培训协议,就说明家长认同了培训单位”“培训单位认为,我培训你的孩子,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谁培养,谁受益”。
培训单位行使“首签权”最迟须在培训协议到期后30日以内,且签订的合同须在最邻近的下一个完整注册期截止前到中国足协备案。
《意见》提高了青少年球员培训补偿费用标准,其中中超俱乐部每年可以拿到50万元,是原标准的5倍。由此个别俱乐部可能会为追求更高的补偿费用做努力,甚至产生一些违规行为。戚军表示,是否按照新标准执行主要看协议签署时间,1月31日前签约的按旧标准,2月1日之后(含2月1日)签约的按照新标准。
至于培训协议和工作合同的关系,戚军表示,如果没签合同,则以培训协议为准;如果签了合同,则以合同为准。
此外,中国足协还计划对培训单位进行分级评定,确定培训单位获得补偿、能签球员的标准。(完)在办理球员注册时,应当提供新俱乐部与球员原属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内新俱乐部的付款凭证。
《规定》称,中国足协将按照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的金额多寡,对存在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的事实和行为的俱乐部予以1分、3分、6分、10分和15分五个“档次”的联赛扣分。
《规定》中还表示,中国足协将分别于2018年3月1日至7月13日、7月14日至9月30日在官网对2018年冬季、夏季注册转会期内完成转会手续的球员进行公示。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实名举报俱乐部在转入球员的过程中,存在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的事实和行为。中国足协一经核实,将扣除涉事俱乐部联赛积分。除此之外,涉事球员的参赛资格也将被暂停,直至俱乐部补缴引援调节费后方能恢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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