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国脚陷千万元借贷纠纷案 戴琳遭冻结账户仅余800元_铁西区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执行裁定书,其中显示,现效力于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的前国脚戴琳身陷一起案值千万元级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其账户已被查封冻结;同时案件执行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还向戴琳单位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资、奖金等以11268075元为限。
裁定书显示:原告张磊与被告戴琳、陈红、曹晓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过程中,依原告诉前保全申请,在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辽0106执保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三被告价值11268075元的财产,查封了被告戴琳和陈红的银行账户。2021年3月19日,办案人又到申请人戴琳工作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以下项目: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资、奖金、广告代理费、分红的一切报酬,停止支付金额以人民币11268075元为限。
对此戴琳提出异议,在被执行法院驳回后,他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戴琳认为,铁西区人民法院已查封冻结了戴琳和陈红的银行存款及价值三百多万的车辆,又给戴琳单位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资、奖金、广告代言费、分红的一切报酬,停止支付金额以人民币11268075元为限,属于超标的查封。
戴琳一方同时强调,“戴琳系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一名球员,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现铁西法院保全组已经对戴琳及陈红的19张银行卡及车辆进行查封,查封工作已完毕且保全组已经查封了戴琳单位给戴琳开工资、分红等一切报酬的招商银行62×××28银行卡,现铁西法院审判庭法官在查封完毕的情况下又再次到戴琳单位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属于司法权力滥用,铁西区人民法院的行为给戴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现申请人认为,应当撤销铁西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6执字第2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根据执行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27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回证)中的记载:戴琳名下账户(26份)实际冻结金额共计人民币820.53元、加拿大元0.02元。陈红名下账户(1份)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45448.8元。此外在该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戴琳的委托代理人向沈阳中院出具戴琳于2017年8月8日购买梅赛德斯-奔驰5461CC汽油AMGG63车辆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2,618,000.00元。并陈述称如加上购置税能达到320万元左右。还陈述称执行法院并未扣押车辆,仍由戴琳正常使用。另陈述称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不欠戴琳工资资金广告费分红,该俱乐部在年底向戴琳支付工资,按年支付,每月只给基本生活费用。发放生活费用的账户是62×××28,是工资卡,实际冻结金额是0.19元。
据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执行法院对被保全人戴琳名下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820.53元、加拿大元0.02元)、鲁A×××××车辆以及戴琳对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线索采取保全措施。复议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执行法院所保全的财产实际数额明显超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数额,故其此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保全裁定实施的部门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范畴,并不影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对外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内部分工范畴并不属于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的审查范围。综上,执行法院异议程序裁定驳回被保全人戴琳的异议请求,在结论方面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最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戴琳的复议申请,维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辽0106执异127号执行裁定。
(搜狐体育 见山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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